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学习笔记 2010-06-06 23:37:41 阅读2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引用建筑房地产律师 的 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