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为提高和规范赣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城市绿化行业改革配套政策和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和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第十号政府令)、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赣州市第五十二号政府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园林绿化养护要求的组成元素进行分类,涵盖了绿地养护、卫生保洁、设施维护、公厕管理、秩序维护与安全管理等方面。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要求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二类三级。绿地分为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二类,由高到低养护要求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三个等级(赣州市园林局绿地养护分级分类划分附后)。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出资的园林绿化养护,其余园林绿化养护可参照执行。赣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除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一级养护管理标准一、园林绿地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园林绿地分为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1、道路绿地养护标准1.1草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