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教备1995 33号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20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评估目的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二、范围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三、评估标准及应用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6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条,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