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信用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信评委”)是公司评级体系(含行业研究与评级、主体与债项主动评级、初评 含主体与债项委托评级、投资人服务评级。和跟踪评级,下同)制定与修订、信用等级(含行业研究报告或评级,下同)评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对受评对象信用等级的评定、维持或调整必须经过信评委评定,未经过信评委评审会评定,评级作业部门、业务发展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不得对外披露评级结果。第二章 信用评级委员会构成第三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专业信评委,专责某一业务领域评级体系的制定与修订、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司现设工商、公用事业与金融两个专业信评委。工商专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工商企业评级体系的制定与修订、信用等级的评定;公用事业及金融专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主权、地方政府、公用事业、金融机构和结构融资等方面评级体系的制定与修订、信用等级的评定。第四条 专业信评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评审秘书一名。专业信评委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