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公司隐患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隐患治理范围(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销售公司下发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二)不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的隐患项目。(三)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四)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七)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第三条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公司、公司部门或二级单位、输油站三级监管原则。(一)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总部重点监管项目和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是公司重点监管项目,监管负责人为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数质量处。(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企业负责监管项目,也是公司重点监管项目。公司部门、二级单位监管负责人为本部门或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