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公司火灾爆炸应急预案第一条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四)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2008修订) 中国石化安2008665号,2008年12月31日印发并执行第二条 分级(一)火灾爆炸事件本专项预案的火灾爆炸事件系指要害(重点)部位、锅炉压力容器、成品油输送管道以及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爆炸事件。(二)分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国石化)级事件:(1)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或50人及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