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公司洪汛灾害应急预案第一条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1号令,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五)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2008修订) 中国石化安2008665号,2008年12月31日印发并执行第二条 分级(一)洪汛灾害事件本专项预案的洪汛灾害事件系指河流洪水、山洪以及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影响到公司及所属单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