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实体的所有者,属于物权方面的一个定义。三者之前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