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依据:(一) 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律、法规及要求;(二) 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安全规范、标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三)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其他安全技术方案、安全交底等。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执行分级负责制度。项目级检查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或安监站,对参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达标考核。班组级检查是班组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由班组长按照作业分工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2、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 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情况;6、 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是否编制了具有针对性、技术性、可行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8、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9、 安全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