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一、 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二、 高危因素及范围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1、 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