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籍车(高污染车)限行措施指南 为有效改善成都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和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高污染外地籍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在中心城区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为了让广大外地籍车主全面了解限行措施的具体内容,特编印如下指南,以供参考。一、限制通行的车辆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标准)的领有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证(既非“川”及“川”牌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自年月日起,每天时至时,未申领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外地籍车辆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三、环保标志的核发对悬挂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照汽车,按照在蓉逗留时间分类管理。(一)对在蓉逗留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成温邛高速公路成都站、成彭高速公路成都站、成灌高速公路成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