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内部核算单位自行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招标活动。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提供招标活动有关信息。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