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2. 定义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3. 实施细则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