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