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室收治急危重患者范围一、收治范围总原则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4. 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行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适ICU的收治范围。二、具体的疾病状态(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2.意识障碍;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4.代谢性酸中毒;5.DIC早中期。(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ICU急性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三)呼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