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整合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并依法采集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 本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