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警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预警和调查处理程序,做好事故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事故的管理,以便总结经验、接受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总则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事故预警(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范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包括: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