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重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年省政府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根据市政府和市大建设指挥部“六分开”分工安排,市重点局承担的市政道桥、房屋建筑、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建设。本管理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自工程施工招标结束至竣工验收及保修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保证工程质量。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 以施工生产为基础,以管理控制为监督,构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含以下层级: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