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第三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目录商品和服务支出)。第五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