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7人,其中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省政府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省政府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外部董事由省政府国资委选聘,具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