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b5E2RGbCAP第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1EanqFDPw第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DXDiTa9E3d第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RTCrpUDGiT 第五条 承检机构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