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董事任职资格和任期第二条 董事人选必须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素质,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第三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不得委托或选派为董事。第四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第五条 董事因故缺员时,应在召开下一次董事会之前补选董事。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董事人选分别由各股东选举或选派。第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和更换。 第三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董事在董事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第十条 董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说明。第十一条 董事有向董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