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 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采办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地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规范参与总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行为,实现全集团对供应商的统一协调管理,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 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经总公司集团采办部审查认定,具备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根据其所提供产品类别划分为两类,即产品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一)产品供应商:指向总公司各使用单位提供产品(供应原辅材料、零部件、器材设备等),通用产品(IT产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的生产商、制造商。(二)服务供应商:指为总公司各使用单位提供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建造、设备维修和维护,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他各种服务、咨询及中介的公司和机构。第三条 凡进入总公司系统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中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