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