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调解投诉和纠纷等。第二章商品现货市场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