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2007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7年8月底的8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为该汇票进行担保。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是非票据关系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