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细则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人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申请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及开展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一、受理范围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未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高校,由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一组织评议。经批准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高校,可自行评议,也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议。二、评议材料报送要求凡申报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教师,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聘任高级职务条件中的各项基本要求,所递交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高校公示天,确认无异议。申报材料包括:(一)综合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