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商品退、调(换)、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某百货商场信誉,树立消费者心目中“一流商品、一流服务”的的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某百货商场”核心价值观,特制定本商品退、调(换)、修管理制度。第二条 在受理商品退、调(换)、修时,应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坚持“四为主”原则,即: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可调(换)可不调(换)的以调为主。二、范围第三条 按照某百货商场对外的公开承诺,退、调(换)、修商品范围:凡商厦出售的商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依据本制度规定,凭有效销售凭证以退、调(换)、修。1、未经使用,保持原质原样,包装完整,不损不污,不影响第二次出售的,可凭销售凭证在售后15天(含15天)内任意退货(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出售15天(不含15天)以上的商品,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一律按质量先行负责制规定处理,非商品质量原因的损坏,按本制度第二条的“四为主”原则,尽量帮助解决顾客困难,协商给予退、调(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