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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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1. 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并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等。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对新进入单位的员工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施工、采油、油气储运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和岗位的新员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新员工入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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