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xx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xx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2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xx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第五条 各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