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参加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居民转为非农村居民的,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条 【管理体制】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拟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民政、审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