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推进资质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资质审查,已经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开发业绩、工程质量、诚信经营水平等发生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由企业资质管理机关实施的对其资质等级晋级或降级,对其开发范围扩大或缩小的管理。第四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及开发范围的变更实行公告制,公告可定期、不定期在本地媒体或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发布。发表公告由企业资质审批机关进行。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降低和开发范围的变更,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资质到期前60天,开发企业管理科将提前告知企业并出具资质到期告知书,否则,依据“动态管理办法”处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