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或投资者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中的国有土地有两种国有土地情形:一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二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这两种国有土地发生的投资入股行为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