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暂行)(2011年3月7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业务的审批程序,明确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审批人的责任,确保公司各项经济业务支出“合理、合法、合规”进行,有效避免账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主要包括经济事项的审批机构、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以及批准范围、批准权限、批准程序、承担责任等。 第三条 公司对订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大合同、设备和物资采购、工程款拨付、各种费用开支、以及投资融资等事项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第四条 授权审批制度管理的原则: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