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军民融合业务(以下简称“军融业务”)发展,保守公司所涉及的军事工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事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与军委各军种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军融业务所涉及的军事设施、设备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军民融合业务保密有关规定为公司保密工作的分支,在执行公司保密工作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军融业务的具体保密要求。第四条 保守涉及军融业务秘密是公司每一个员工应尽的职责,都有保守军融业务秘密的义务。各级各类涉密工作人员要熟悉自身业务工作中涉及保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第五条军融业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军融业务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坚持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