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规范我区资产收购、处置行为,合理利用辖区企业资产,维护我区收购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政府为实现对工业资产市场的调控,通过协议和拍卖方式收购我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含消防、绿化,供水、电、气等设施);资产处置与管理是指对购得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等规章和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新星政规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