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行政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工作,保障行政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 “依法治校”工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坚持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指导性、针对性、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