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可与多家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