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准确、及时、安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应妥善管理,对尚未公布的文件,不得向外传播。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系、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根据其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发文目的以及公文内容、行文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我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 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