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旅游局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进行。二、等级评定的范围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公司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旅游区(点)。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