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公司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 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公司,包括风公司、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公司,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 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公司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公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