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及时回收应收款项,防止烂账和坏账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法人财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国内商品购销业务,进出口业务另行约定。第三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为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其他专门部门。应收款项管理部门应按旬对到期应收款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负责催收。第四条 应收款项的执行部门应收款项的执行部门为产生应收款项的各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按旬向财务部门报告款项催收情况,款项到账后立即销账。第五条 应收款项的范围应收款项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以及预付账款。第六条 应收款项的确认时间和依据1、应收款项的确认时间对于销售货物,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确认标志,即开具出库单、销售发票等转移凭证。预付货款和支付定金,以实际付款为标志。2、应收款项的确认依据应收款项以实际发出的商品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确认。直接发超市及专柜销售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