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