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理会机构改革之常任理事国的扩大的问题(:卢方辉 专业:国际法 学号:)摘要:本文主要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来对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联合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众所周知,联合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是涉及国际间经济政治的大问题,是一个国际间政治权力再分配的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组织法的国际法问题,笔者认为如何设计联合理会常任理事国扩大的方案是个关键,只有设计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由于涉及各方的根本利益和法律程序的复杂,联合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扩大绝对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关键词:联合国宪章 常任理事国的扩大 改革方案 常任理事国否决权 一: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安理会的职能和地位的规定联合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每届选举5个。对此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这样的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