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2014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月26日颁布,从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智慧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