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第一条 总则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伤认定范围(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