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施工现场、火工用品、临时存放点和放炮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