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文 签 发 管 理 制 度一、学院的公文均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1、学院对外公文、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内部重要的行政、财务、资产管理等公文由董事长签发。2、学院教学、科研、招生、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和副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等内部公文由院长签发。3、学院党委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二、学院公文拟稿与签发程序:1、公文拟稿需经学院领导同意或交办。2、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办单位或部门在拟稿前应与协办单位商议形成共识。3、拟稿人对行文的目的与内容要了解清楚,所拟公文要条理清楚、简明严谨、文字规范。4、拟稿人拟稿后交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文稿内容及其表述形式。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规、政策、政府有关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审查完毕签字后转交协办单位负责人会签;会签者无论同意与否,均须用文字明确表述意见。5、会签后的文稿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6、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的文稿由院办公室或党委工作部进行文字与格式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7、院办公室或党委工作部审核文稿后按本制度第一条之规定送请有关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