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造成不良影响。2备课不认真或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3不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达6-10学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4实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