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作者刘文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公布施行。解释(三)与解释(一)、(二)一样,针对目前各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争议案件,弥补法律了的粗陋和疏漏,解决和澄清了部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另外,解释(三)承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对于劳动者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也予限制,是该解释的重要亮点。解释(三)是在“两裁共规”、劳动人事并部管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须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才能够正确贯彻实施;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粗陋和疏漏”问题。一、“两裁”初共规的立法特点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于2009年1月1日统一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后公布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但与解释(一)、解释(二)一样,仅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而未涉及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这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